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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留學歸國人員辦理戶口政策全文(2020.12.31到期)

2018年05月16日來源:萬佳留學作者: 萬佳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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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見附件1)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二、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2、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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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國(境)外畢業證書、成績單;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三)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四)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為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在滬落戶地址證明。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居民戶口簿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七)子女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及合法生育的證明。

(八)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九)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后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十)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

 

外國企業在滬代表處和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具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四、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先在www.21cnhr.gov.cn網上進行注冊,并填寫相關信息,然后備齊相關書面材料到受理部門(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二)受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四)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五)審核通過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并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至各區縣公安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審批決定書》。

(六)受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請單位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后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等手續。

 

五、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將全面施行留學人員來滬辦理常住戶口在線全預約制!

 

具體預約規則

1、預約對象為申請單位,申請單位人事憑網上注冊(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系統)并審核通過的單位統一信用代碼及手機號注冊登錄預約。

2、每個預約號受理一份材料,預約人需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進行預約,每個用人單位在一個預約周期內最多可預約5個號。

3、請至少提前一天預約,預約成功后,按照預約短信提示的時間到現場取號,逾時作廢。

4、每周五上午10:00開放下周的預約號(遇節假日,在節假日前最后一個工作日開放)

5、部分用人單位預約沒有成功,市人才中心將同步推出預約排隊流程(具體規則附后),將在下一周預約中,按排隊順序給予優先。

6、若用人單位未能按約辦理,最遲須在1個工作日前撤銷預約,釋放預約號。若申請人未能及時撤銷預約,則取消30天內繼續預約的資格(當月撤銷3次以上的取消30天內繼續預約資格)。

7、本市金融機構可首選上海市國際金融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金融中心網上預約擇期推出)。

8、若申請人與網上預約信息不一致,將不予受理。

9、如需咨詢、單位資質審核、退表,無需網上預約,可直接取號到咨詢窗口辦理。

10、開通預約后,將不再受理未預約的申請人,如有不便,敬請諒解。

受理地點

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

地點:靜安區梅園路77號人才大廈1樓

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 / 上海市國際金融人才服務中心

地點:浦東新區商城路660號樂凱大廈5樓

預約時段

受理時段

 

六、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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