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學位、成績單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學習經歷或所持有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上述公證事項由當事人的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管轄。
辦理學歷、學位、成績單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及其復印件:
戶口簿及其復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需公證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及相應的復印件若干;
若需由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學習經歷直接作出證明,當事人還應提供由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所在單位的人事、組織、勞資等部門;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學習經歷證明信函(信函的具體內容詳見我處印制的《證明信參考樣本》)及與辦證件數相應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我感興趣,馬上在線咨詢